112年度司促字第3468號
債 權 人 黃柏盛
上列
債權人黃柏盛因與
債務人立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黃柏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債務人許凱雯有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
二、提出
本件請求債務人立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凱雯負「
連帶給付」之依據?(
按連帶責任需有
當事人明示或
法律規定者為限,
民法第272條規定
參照)
三、本件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年息百分之6),對債務人許凱雯請求之依據為何?(債務人許凱雯並
非發票人或
背書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