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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4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68號
債  權  人  黃柏盛 
債  務  人  立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健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05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6%計算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468號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1年5月18日
2,600,000元
本命令送達之翌日
RD0000000
002
111年5月19日
2,500,000元
本命令送達之翌日
RD0000000
003
111年4月26日
1,500,000元
本命令送達之翌日
RD0000000
004
111年5月31日
2,500,000元
本命令送達之翌日
RD0000000
005
111年7月25日
950,000元
本命令送達之翌日
RD0000000
006
111年8月9日
1,000,000元
本命令送達之翌日
RD0000000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