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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8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802號
債 權 人 豪水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禎旺
上
債權
人豪水食品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
林茗瑋即林明佶間
支付命令
事件,
債權人
豪水食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所提出之證2有
聲請
狀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所載
約定之釋明,併請提出債務人林茗瑋即林明佶就車禍發生有肇責或故意過失之相關釋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