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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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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4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147號
債  權  人  新光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志隆 




上列債權人新光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墀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光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