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468號
債 權 人 鄭志浩
上列
債權人鄭志浩因與
債務人泰熙爾汗等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鄭志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請求與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252號是否為同一債權,倘為
同一事件,請陳報有何重複
聲請之必要?
二、陳報本件聲請之債務人究竟為何人?
三、陳報債務人泰熙爾札娜世界寶礦石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及送達地址。
四、請提出與債務人「泰熙爾札娜世界寶礦石有限公司」及「張玉芳」有債權存在之其他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