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4776號
債 權 人 林朝財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陳欣壽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陳欣壽發支付命令,而債務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
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
經查,債務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鄭麗雪及債務人陳欣壽因
住所不明,
渠等均已於民國111年8月1日設籍於彰化○○○○○○○○,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顯屬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