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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5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327號
債  權  人  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梅花 


上列債權人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淑娟即伽梋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楊淑娟(住彰化縣○○鎮○○里○○路000○00號1樓)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