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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6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146號
債  權  人  詠翔拖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同榮 
上列債權人詠翔拖吊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曹家榮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詠翔拖吊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112年3月30日埔心鄉公所調解書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曹家榮(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5)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