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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66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699號
債  權  人  林倩玉 




上列債權人林倩玉因與債務人京金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倩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查明債務人究為「京金國際旅行社」抑或為「京金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若有誤繕,則請更正。並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