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6699號
債 權 人 林倩玉
上列
債權人林倩玉因與
債務人京金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林倩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查明債務人究為「京金國際旅行社」抑或為「京金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若有誤繕,則請更正。並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
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