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7633號
債 權 人 大山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大山旅行社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金龍永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彰化
分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大山旅行社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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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釋明
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年○月○日」抑或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倘請求自「民國○年○月○日」起算,請補正特定日期併提出請求之依據或相關釋明文件,倘無依據,則請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三、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併予更正。(是否漏載「股份」二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