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7811號
債 權 人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力隆企業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