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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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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90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051號
債  權  人  証崑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智 


上列債權人証崑鋼鐵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淑娟即伽梋企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証崑鋼鐵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請求之債務人是否包括「梁順杰」?倘請求包括「梁順杰」,請提出主張其為「連帶」保證人之依據及有債務關係存在之釋明文件(蓋所提出之文件並未書寫梁順杰為連帶保證人,連帶責任以有當事人明示或法律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規定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