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9051號
債 權 人 証崑鋼鐵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証崑鋼鐵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楊淑娟即伽梋企業社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証崑鋼鐵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
本件請求之債務人是否包括「梁順杰」?倘請求包括「梁順杰」,請提出主張其為「連帶」
保證人之依據及有債務關係存在之釋明文件(蓋所提出之文件並未書寫梁順杰為連帶保證人,連帶責任以有
當事人明示或
法律規定者為限,
民法第272條規定
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