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催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鑫田鋼鋁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
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原、
正本中關於附表內
所載支票號碼「CAA0000000」之記載
,應更正為「CAA0000000」。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均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
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