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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廖淙裕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發票人百喬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遺失,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喪失經過為「於笙裕公司查帳發現遺失」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釋明其為支票權利人之原因?聲請人具狀表示與廠商有業務往來,此支票為貨款,並附上發票、請款單影本為憑。惟依照發票影本所示,係「笙裕工業有限公司」開立予「百喬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卷內資料形式審查,聲請人廖淙裕並非上開公司負責人,亦未能釋明其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以自己名義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