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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茂實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亭宇 
上列聲請人茂實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茂實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票號XA0000000支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6元,或為2,726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