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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廖俊龍 

上列聲請人廖俊龍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廖俊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所載,「沅龍電氣工程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並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是否尚未交付受款人之前即遺失?
二、如票據權利人為「沅龍電氣工程有限公司」(非廖俊龍個人),應提出正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欄亦應為公司名義),並以公司名義提出公示催告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