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催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廖俊龍
上列
聲請人廖俊龍因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廖俊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所載,「沅龍電氣工程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並
非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是否尚未交付受款人之前即遺失?
二、如票據權利人為「沅龍電氣工程有限公司」(非廖俊龍個人),應提出正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欄亦應為公司名義),並以公司名義提出公示催告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