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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廖俊龍
上列
聲請
人廖俊龍因
公示催告
事件,
聲請人
廖俊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票據權利人為「沅龍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應具狀更正以
公司名義提出公示催告之聲請,並提出蓋公司大小章之聲請
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