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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鴻程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涵 


上列聲請人鴻程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鴻程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
    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