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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宥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宥妗 
上列聲請人宥威有限公司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宥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5紙所載,聲請人為支票之發票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是否尚未交付受款人之前即遺失?
二、掛失止付通知書下方均未蓋開立日期,請提出具開立日期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如為影本,請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