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字第31793號
代 理 人 蔡琦秋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北泰濬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美惠即陳麗涵、莊坤山等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就債務人陳美惠對
第三人成秉企業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強制執行之聲請
駁回。
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執行法院命
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
執行費用而不
預納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
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
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 第2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成秉企業有限公司之
出資額債權,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通知債權人繳納鑑
價費用,並於同年月22日合法送達債權人,
惟債權人
迄今仍未繳納鑑價費,此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駿豐資產評價有限公司函及本院電話
記錄等附卷
可稽,是債權人應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至為顯然,
揆諸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債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