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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張慧君 


相  對  人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一貳、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之清償分配表中「六年可分配總額」之記載,整欄應予刪除。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