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
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附表一:更生方案:每期可分配之金額,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金額。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另前開規定於
更生程序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