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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施美足 
代理人(法   
律師)     王將叡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附表一:更生方案:每期可分配之金額,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金額。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另前開規定於更生程序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
編號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87,292
40.69
4,070
2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628,530
37.21
3,720
3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73,167
22.09
2,210
總計

1,688,989
100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