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謝錦明
相 對 人 謝宇沛
謝東憬
謝奇達
謝錦禹
謝錦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前開條文於
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宇沛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判決確定,
諭知訴訟費用由
兩造按判決附表二所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負擔,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為原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複丈費4,305元、4,305元,共計25,945元(計算式:17335+4305+4305=25945),此有聲請人所提費用計算書及收據影本
可佐,並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卷宗核閱
無訛,從而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備註:
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25,945元,乘以各相對人即
繼承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所得金額(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兩造應自行負擔因四捨五入計算所生之誤差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