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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日盛國際租賃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  對  人  張麗梅即賴森鎮之繼承



            賴永泰即賴森鎮之繼承人


            賴俐云即賴森鎮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昶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律諺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死亡,其繼承人有數人,在分割遺產前,該不動產係屬全體繼承公同共有。故抵押權人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應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36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賴森鎮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伊與關係人昶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茲被繼承人賴森鎮與關係人昶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尚積欠票款共計5,391,500元未清償,因被繼承人賴森鎮死亡,如附表所示抵押物均由其繼承人即相對人張麗梅、賴永泰、賴俐云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本票3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470號、第6471號、第6472號民事裁定、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繼承人賴森鎮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遺產清冊、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且相對人張麗梅、賴永泰、賴俐云為被繼承人賴森鎮之全體繼承無訛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2年9月22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39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大村鄉
福興

0000-0000



1852.90
全部
相對人公同共有
002
彰化縣
大村鄉
福興

0000-0000



511.84
全部
相對人公同共有
003
彰化縣
大村鄉
福興

0000-0000



85.81
全部
相對人公同共有
(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39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0巷0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三層
一層:41.00;二層:41.00;三層:21.07;總面積:103.07

全部
相對人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