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張素娟
陳傑婷
上列
聲請人張素娟等人因與
相對人鄭順誠等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張素娟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地籍異動索引(
所有權 部),並說明相對人泰和茂經營有限公司歷次取得所有權之權利範圍為何。
三、
本件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3571分之212」,
惟相對人鄭順誠、泰和茂經營有限公司合計之
應有部分為「3571分之420」。請釋明相對人鄭順誠、泰和茂經營有限公司應有部分中,設定抵押權之範圍各自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