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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留置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政明 
代  理  人  陳慈婷 
            陳彥廷 
上列聲請人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心怡間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留置物即車牌號碼為000-0000自小貨車之最新完整監理資料(含動產擔保相關資料),並提出與該車輛相符之附表(須表明車輛牌照號碼、廠牌、型式、車身式樣、
    顏色、引擎號碼、出廠年月日)。
二、提出張心怡(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及王宏維(住彰化縣○○鄉○○村○○巷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及,並提出已依其戶籍地址寄送民法第936條通知之釋明文件(含存證信函及其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