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慈婷
陳彥廷
上列
聲請人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張心怡間
拍賣留置物事件,
聲請人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系爭留置物即車牌號碼為000-0000自小貨車之最新完整監理資料(含動產
擔保相關資料),並提出與該車輛相符之附表(須表明車輛牌照號碼、廠牌、型式、車身式樣、
顏色、引擎號碼、出廠年月日)。
二、提出張心怡(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及王宏維(住彰化縣○○鄉○○村○○巷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及,並提出已依其戶籍地址寄送
民法第936條通知之釋明文件(含
存證信函及其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