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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0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58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詹容瑋 

上列抗告人詹容瑋因與聲請人聖豐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詹容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