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1255號
聲 請 人 宇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宇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漳駿良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宇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補正
聲請狀狀尾聲請人代理人尤薪菖之簽名或蓋章。
二、
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系爭本票5紙(票號:CH731539、CH731540、CH731541、CH731542、CH731543)皆未載到
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
上開5紙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