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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55號
聲  請  人  宇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有財 



上列聲請人宇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漳駿良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宇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補正聲請狀狀尾聲請人代理人尤薪菖之簽名或蓋章。
二、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系爭本票5紙(票號:CH731539、CH731540、CH731541、CH731542、CH731543)皆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上開5紙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