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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6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9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
聲請
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
俊清交通有限公司、許勝凱、陳憶鈞等人間
本票
裁定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
本件
有無請求
連帶給付
(含程序費用)?
(票面金額為9,207,000元、4,09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