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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6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9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俊清交通有限公司、許勝凱、陳憶鈞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有無請求連帶給付(含程序費用)?
    (票面金額為9,207,000元、4,09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