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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天時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濬甫 
上列聲請人天時生技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義格實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天時生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台端所提出之本票(票號:WG0000000號)所載票面金額,與附表所示金額不符,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之,並請一併更正本件合計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