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686號
抗 告 人 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國珍
人
抗 告 人 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潔碳國際開發有限公
司
兼法定代理 曾榆凱
人
抗 告 人 綠元寶實業社
兼法定代理 曾昶豪
人
上列
抗告人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曾國珍、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潔碳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曾榆凱、綠元寶實業社、曾昶豪因與
相對人日正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