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8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捷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麒 


上列聲請人捷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賴聖德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賴聖德(住彰化縣○○鄉○○村○○巷0號1樓)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