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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8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國基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裕銘 

上列聲請人國基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義格實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附表所載本票(票號:WG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早於到期日,請確認是否於到期日屆至後再為提示,如有,其日期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