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國基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國基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義格實業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記載到
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附表
所載本票(票號:WG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早於到期日,請確認是否於到期日屆至後再為提示,如有,其日期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