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亞通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REGINA BERIANA BESINIO(中譯:吉娜)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23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45,000元,
到期日為民國112年2月23日,
詎屆期提示,未獲清償,
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
二、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
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定有明文。故未於票據上發票人欄位簽章者,自不負發票人責任。
經查,相對人REGINA BERIANA BESINIO(中譯:吉娜)並未於本件本票之發票人欄位簽章,有該本票影本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REGINA BERIANA BESINIO(中譯:吉娜)就
系爭本票,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從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REGINA BERIANA BESINIO(中譯:吉娜)就系爭本票應負發票人之責任部分,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