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守品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守品企業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王唯任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守品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退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2,000元郵政匯票(票號:0000000000-0)一紙,請查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