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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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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9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守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蓉 
上列聲請人守品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王唯任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守品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退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2,000元郵政匯票(票號:0000000000-0)一紙,請查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