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賣被
繼承人詹許阿庚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
繼承人詹許阿庚所遺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詹許阿庚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58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詹許阿庚之
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准予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程序。現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因被繼承人尚有債務尚未全部受償,有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遺產清償之必要,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變賣遺產等語。
二、
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
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難以召
開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
害
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第2
項、第1132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是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
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應聲請法
院許可後變賣遺產。
三、
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
業據提出
戶籍謄本、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583號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111年度司家催字第57號裁定暨公告、98年度司執字第6940號
債權憑證、房屋稅籍證明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復經
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583號、111年度司家催字第57號卷宗核閱
無訛。則依聲請人所陳,自難期待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同意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另因被繼承人尚有債務未完全受償,確有變賣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必要。職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