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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繼字第 2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
司繼字
第2319號
聲 請 人 陳松
上列
聲請
人聲明
拋棄
繼承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壹、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須為「拋棄繼承」或「不限定用途」),並再提出拋棄繼承
聲請狀
,於聲請狀具狀人欄位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
貳、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