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安德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林峻樟
上列
聲請人就安德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峻樟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5月18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5月17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
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係安德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德蜜公司)之清算人,因本件尚待國稅局補發清算完結核定通知書,致無法完結清算,
爰聲請
鈞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提出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96號、111年度司聲字第151號裁定影本審查無誤。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