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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聲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發還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祥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照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媵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提存者,依提存法第4 條、第5 條規定,可分為「清償提
    存」及「擔保提存」二種,前者係指提存人因與受取人間私
    法上法律關係,為清償積欠受取人之債務或返還應給付受取
    人之金額所為之提存行為,後者則係指出於諸如假扣押、假
    處分、假執行或停止執行等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之情形所為
    之提存行為。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第104 條之規定,
    法院得以裁定方式依供擔保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者,僅限於「
    擔保提存」之情形。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依鈞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提供擔保金,並以鈞院104年度存字第530號提存在案。茲因前開訴訟已判決確定,且經鈞院111司執字第68275號案件執行完畢,聲請發還提存物等語。
三、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530號提存書之提存原因及事實記載「雙方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之104年度重訴字第10號訴訟中,提存人願先給付部分賠償金,寄送存證信函債權人提供匯款帳號,債權人逾期未提供,因債權人受領遲延辦理提存。」等語,有聲請人提出之之本院104年度存字第530號提存書影本在卷可稽,顯見本件聲請人係因相對人受領遲延而為相對人之提存,核屬清償提存,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既然不是擔保提存,則聲請人逕向本院民事庭聲請裁定由聲請人領取提存物,於法顯有未合,不能准許,爰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