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百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百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百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百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兼法定代理
人 曾百賢
相 對 人 曾何霞
曾承俊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存字第846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
鈞院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並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在案。茲因該擔保金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
相對人同意返還,
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依本院112年度裁全字第221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壹佰萬元之擔保金,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存字第846號提存在案。又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
等情,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等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在卷
可稽,復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查無誤。從而,
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