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玉麗
上列
上訴人因確認
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6,0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9,171元,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沙小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