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速來
閱卷,並於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
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請求
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
繼承系統表及
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1條、
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
適用。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
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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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 債務人黃O富之被繼承人除戶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原告請求代位債務人黃O富分割其自被繼承人繼承取得之遺產, 乃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 合一確定之固有 必要共同訴訟,應將所有未主張分割遺產之繼承人列為共同 被告,其 當事人適格始得謂無欠缺,故原告應提出左列文件,以供查對原告所提起之訴訟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 |
| 查報全體適格被告之完整姓名、 住居所(如有 起訴狀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應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暨提出載明全體適格被告姓名、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訟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準備狀(應依 被告人數檢附 繕本)。 | 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對全體繼承人以全部遺產整體為之,然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全部適格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致本院難以確定本件訴訟當事人是否適格,依 前揭說明,爰定期命原告補正。 |
| 查報被繼承人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 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30條之2亦有規定。 分割共有物訴訟,則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所明定。又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 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 應有部分計算分別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占 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臺抗字第277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再按民法第242條前段 所稱之代位權,係為保全 債權得獲滿足之目的,基於債之效力而生之實體上之權利,並由 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 而非自己之權利(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42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應繼分比例計算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所受利益,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