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救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魏明弘
相 對 人 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鄭沛宏
鄭宇財
蔡玉堂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2年度勞專調字第38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
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
,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
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
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
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律上本無獲
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
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
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
參照 )。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
相對人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華公司),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聲請人發生職業災害,請求相對人等連帶負
損害賠償及相對人聯華公司應負職業災害補償
等情,
業據本院調閱112年度勞專調字第38號卷宗在案。準此,本件訴訟係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依上說明,倘該部分並
非顯無勝訴之望,法院即應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就聲請人起訴內容形式上審查,尚難
遽認聲請人之上訴係顯無勝訴之望,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