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65號
相 對 人 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指定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為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
相對人嘉盈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該公司已解散登記,且清算程序業已完結,並經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出
具保管同意書,同意於法定保存期限內,無償提供場地,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爰聲請法院指定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之簿冊保存人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保管同意書、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經濟部函等件影本,且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指定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為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