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川品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傳坤間履行給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5500公斤鰻魚或等價金額新台幣」,依原告LINE
上開鰻魚每公斤之單價330元計算,價總金額為新台幣181萬5000元,而為本院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4裁判費新台幣1萬9018元,請如期繳納。
二、可否提出攸關本件買賣更多資料!原告有付款嗎?
三、請提出被告張傳坤之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