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詮大
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確認被告
異議不實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就
債務人游鎵源於被告詮大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可扣得薪資之利益,其第一審裁判費
非僅自繳的新台幣(下同)1000元,請查報本件因執行可得之終局利益究多少、如何計算;若未查報,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應補繳之裁判費。
二、請
按被告人數提供
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三、
訴之聲明,自請再斟酌。因
第三人即被告本得不附理由就
執行命令異議,如此的確認之聲明【確認...異議不實存在。屬於
確認之訴嗎?】,原告可得到什麼判決利益?將來能否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