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建鑫鑄造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4號),
嗣被告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832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
裁判費為672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6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
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