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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動產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晉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晉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65建號(即門牌號碼彰化縣○○市○○里○○路○段0巷000號)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9萬87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50.18㎡ × 土地公告現值1萬元/㎡+149萬6900元=399萬87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將占用土地騰空後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75萬元(計算式:原告陳報被占用面積275㎡ × 土地公告現值1萬元/㎡=275萬元)。至訴之聲明第3、4項,請求被告應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4萬8700元(399萬8700元+275萬元=674萬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825元。原告另聲請先行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原告應先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假若調解不成立,原告應再於該日五日內,再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即6萬4825元(扣除3000元)。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並陳報門牌號碼彰化縣○○市○○里○○路○段0巷000號房屋、請求第二項編號A部分土地之現況彩色照片。
三、提出被告立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