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陳祿霖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建男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364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龍嶾機械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補記載其法定
代理人姓名?
三、請再提出
起訴狀繕本2份(含證物;以利送達被告),並於訴狀末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