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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林佳韻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查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財產狀況說明書暨債權人清冊記載,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273萬9442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3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聲請。
請於14日內提供:聲證1-6之屋頂太陽能發設備彩色照片、設備之詳細清單、與台灣電力公司間之契約(含收益及營運成本歸屬),該設備有無設定動產擔保?該設備現仍可運作否?
會計師有否到現場(彰化縣○○鄉○○路00○0號)查估?
債權人部分:再查證有否包括三信商業銀行、富懋油品公司、中華電信公司、蕭月桃、劉興勵、楊經魁(全揚水電空調工程行)、陳玉玲等人,煩請再查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